2013年5月18日 星期六
2013年5月16日 星期四
台灣廣大興28號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射擊示意圖
廣大興28號漁船左舷前段彈著點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Portside Front schematic diagram
廣大興28號漁船左舷後段彈著點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Portside Rear schematic diagram
廣大興28號漁船船尾彈著點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stern of the ship schematic diagram
廣大興28號漁船船頭彈著點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bow of the ship schematic diagram
廣大興28號漁船遭射擊方向俯視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Top view
廣大興28號漁船遭射擊方向後視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Rear view
廣大興28號漁船駕駛艙周圍彈著點示意圖
fishing boat Kuang Ta Hsing No. 28 - cockpit schematic diagram
資料來源: 法務部
法務部就明日將與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共同至菲律賓調查「廣大興28號」案,提出說明
就「廣大興28號」漁船遭菲律賓公務船襲擊事件,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已指派專責檢察官積極偵辦。本部亦將與外交部及其他相關機關派員共同至菲律賓調查本案,期能儘速查明真相,嚴懲不法,協助爭取我國人民應有之權益
一、 有關我國屏東琉球籍漁船「廣大興28 號」在鵝鑾鼻東南東方作業時,遭菲律賓船艦開槍射擊,造成國人洪石成死亡一事,法務部立即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要求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(以下簡稱屏東地檢署)指派專責檢察官妥速偵辦,經屏東地檢署初步偵查後,簡要說明如下:
(一) 目前偵查所得證據:
1. 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02 年鑑字第1021101517 號鑑定報告書載明:
(1) 洪石成因身中單一頸部左下段貫穿性槍傷,貫穿左頸動脈、氣管、食道,第2-6 胸椎爆裂橫斷,主動脈、左上肺葉、右上及右下肺葉破裂,大量出血及氣胸、血胸,低血容性休克及呼吸衰竭死亡。且因死者第2-6胸椎嚴重爆裂且橫 斷,研判為高速或火力較強大槍械,如機槍或步槍等所形成之槍傷。死亡方式為「他殺」。
(2) 而槍傷路徑方向為由前往後、由上往下、由左往右(以人體解剖學位置定位)。
2. 刑事警察局鑑識人員勘驗「廣大興28 號」漁船,攜回彈頭,認係口徑7.62mm 彈頭,經刑事局與國防部人員共同檢視相關證物後,考量菲律賓為美援國家,並參考詹氏年鑑資料研判後,應以M14 步槍、M240 及M60 機槍可能性較大,然亦不排除其他適用7.62mm 口徑槍枝所造成。
3. 船隻經複勘結果遭射擊共計45 發及外觀未發現有明顯撞擊痕跡。
(二) 初步研判結果
1. 本件「廣大興28 號」漁船外觀並未發現明顯撞痕跡,因此排除案發前撞擊菲國船艦,以致造成菲國執法人員開槍防衛之可能。
2. 依國際法慣例,菲國船隻縱屬執行公務,亦應先踐行警告、登臨或行使緊追權等程序,卻未為之。經勘驗「廣大興28 號」後,發現遭擊中45 發入口彈痕(因船舶在行動中,未擊中之發數不明),又多集中朝船員4 人躲藏之漁船左後側駕駛座下方之機艙方向掃射開槍,且死者所受之槍傷均為高速貫穿性槍傷,可見菲國行為人係持槍朝非武裝之「廣大興28 號」漁船船員所在位置掃射,有殺人故意。
3. 本案確實案發地,依據「廣大興28」號航程記錄器(VDR)顯示,5 月9 日10 時許,該船航速從3.31 節加速至11.819 節(當時該船位置為東經122 度55 分41.37 秒、北緯19 度59分47.27 秒),並維持11 至13 節速度,至11 時30 分為止;船長於檢察官相驗時稱,該船遭射擊後,立即改採自動舵駕駛離開;並參照海巡署等機關報告所述之位置,綜合研判事發時間及地點即為上述時間及座標位置,故認事發地點為我國經濟海域區域內,並未侵入菲國領海,應可確定。
二、 為查明本案真相,維護人民權益,外交部、法務部、刑事警察局、海巡署及漁業署等將指派人員共同組成小組至菲國實地調查本案。其中法務部之成員為: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陳文琪司長、法律事務司鍾瑞蘭副司長及國際及兩岸法律司楊婉莉主任檢察官。屏東地檢署之成員為:林彥良主任檢察官、劉嘉凱檢察官、曾士哲檢察官及張宏瑞書記官。小組已準備就緒,將依照外交部安排之行程,於明(16)日出發。
三、 此次外交部、法務部等各機關赴菲國共同調查小組,將進行下列主要工作:
(一) 由屏東地檢署專責檢察官率同相關司法警察及鑑識人員等,與菲國人員共同組成聯合調查小組,至菲國共同調查本案真相。
(二) 由法務部、外交部等機關,要求菲國將兇手交由我國追訴審判,或由菲國承諾依該國法律嚴予追訴審判及執行;並要求菲國承諾賠償被害人損失。
訂閱:
文章 (Atom)